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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出台引关注,医保部门进行解读

自治区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出台引关注,医保部门进行解读

广西首次统一全区生育保险政策

南宁云—南宁晚报讯(记者 彭媛媛 通讯员 欧韦韦 实习生 郭金露)取消了部分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限制性条件,新增了门诊产前检查纳入生育保险保障范围,延长了生育津贴支付期限……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出台备受市民关注。围绕着《办法》热点内容,昨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医保局就《办法》相关内容进行解读。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办法》在参保缴费、享受条件、待遇标准、经办管理等方面作了统一规定,企业按照0.5%的缴费比例缴纳生育保险费,并明确全区各统筹区可设置2年过渡期逐步统一缴费比例,自治区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基金承受能力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比例。这意味着,首次统一了全区生育保险政策。

删除了部分限制条款。本次出台的《办法》删除了“违反国家和自治区计划生育规定生育或者实施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治疗各种不育(孕)症、性功能障碍等的医疗费用”等条款,在遵守国家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大前提下,取消了部分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限制性条件,提高政策包容性,推动发挥生育保险对支持适度生育的基础性、长期性制度保障功能。

此外,《办法》对参保女职工在享受产假或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享受生育津贴进行了明确:生育一孩、二孩的,生育津贴支付期限在国家法定产假98天的基础上延长30天达到128天;生育三孩及以上的,再延长30天达到158天,进一步均衡用人单位负担,更好促进妇女公平就业。

《办法》对生育医疗费用实施分类保障进行了规定。明确提高了生育医疗费用的限额支付标准。如单胎顺产和难产在原北部湾经济区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支付标准上分别提高了1500元,达到了4500元和5500元。

新增了门诊产前检查纳入生育保险保障范围。即女职工怀孕后在门诊产检发生的符合生育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周期内统筹基金按70%比例报销,不设起付线,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1500元。

同时,明确诊治产科等并发症、合并症的医疗费用,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可以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以上措施总体提高了生育医疗费用的保障水平,进一步降低生育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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