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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云—南宁晚报讯(记者 韩沛通讯员 黄诗谊)近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对《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供水条例〉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相关条款进行第二次修订后,重新公布施行。《办法》提出,城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水质标准。优先利用地表水,严格控制和合理开采地下水。优先保证城市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工业用水和其他各项建设用水。
《办法》共7章41条,从城市供水水源、城市供水工程建设、城市供水经营、供水设施维护等多个方面,对进一步提高城市供水服务水平、维护供水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提出具体要求。
《办法》要求,坚持城乡供水一体化,有条件地区可以由城镇管网向周边村庄延伸供水,因地制宜推进供水入户。城市供水工程的建设,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多渠道多元化筹集城市供水工程建设资金,按照城市供水发展规划及其年度计划进行建设,及时新建、扩建、改建城市供水工程,满足城市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用水需要。
为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城市供水基础设施的建设和运营,《办法》指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采用特许经营的方式确定城市供水企业,提供城市供水产品和服务。城市供水特许经营价格或者收费应当依据相关规定和特许经营协议约定予以确定和调整。市政维护、园林绿化、环境卫生等单位用水应当向城市供水企业申请办理有关手续,装表计量。优先利用再生水,因条件限制需要使用城市供水的,执行非居民用水价格,按照实际用水量支付水费。城市供水企业或者用户自愿委托相关机构对水表进行检定的,按照“谁委托、谁付费”原则,检定费用由委托方支付,但水表经检定不合格的,检定费用由城市供水企业承担,并免费为用户更换合格的水表。
对于供水设施的维护,《办法》中指出,城市供水设施,从取水口至进户总水表(含进户总水表)由城市供水企业维护和管理;从进户总水表至用户由供水设施所有者或者管理单位维护和管理。城市供水企业对所管理的供水设施应当定期检查维修,确保安全运行。未按照规定检修供水设施或者在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抢修的,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编辑:罗宁
责任编辑:覃凤妮
值班编审:卢超
(作者:韩沛 黄诗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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