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6日是世界知识产权日。昨日下午,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召开广西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新闻发布会,面向社会发布广西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白皮书,并通报2021年广西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公布2021年广西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典型案例。
2021年,广西法院共受理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8525件,同比增长91.79%。广西法院知识产权纠纷诉源治理取得显著成效,2021年调解或撤诉案件共计2741件,调撤率高达32.15%。
知识产权审判精品战略成效明显,自治区高院审理的(2020)桂民终1819号长沙文和信公司诉柳州老浮桥龙虾馆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装潢纠纷案入选2020年度中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南宁中院审理的(2018)桂01民初1190号供水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案入选人民法院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十大典型案例,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审理的(2020)桂0303民初638号黄晓艳与西安田小果食品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入选2021年全国百篇优秀裁判文书。
■典型案例(节选)
1.信尚奶茶店侵害熠汇饮公司“益禾堂”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熠汇饮公司是第23148222号“益禾堂”(国际分类:43)、第30854154号“益禾堂”(国际分类:21)等四个注册商标的独占许可使用权人,并取得益禾烤奶杯贴作品登记证书。
信尚奶茶店系个体工商户,登记经营范围包括餐饮服务,其向和立堂公司支付1781613元后,获得第41114371号“桔荣益禾堂”(国际分类:43)注册商标的许可使用权,并在和立堂公司工作人员指导下,使用印有“桔荣”两字较小、“益禾堂”三字同一字体且较为突出的“桔荣益禾堂”广告牌、塑料杯及“益禾烤奶”杯贴纸杯,并在店内装潢中使用了熠汇饮公司专用广告语“畅饮年轻这一杯!”字样。
法院认为,信尚奶茶店在和立堂公司的指导和要求下作出的上述涉案行为,侵害了熠汇饮公司的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并构成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标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共同承担立即停止侵权责任。但由于信尚奶茶店系在支付合理对价后取得“桔荣益禾堂”商标许可使用权及相应开店资格,且其完全根据和立堂公司指示进行店面装修及物料使用,熠汇饮公司亦未提供证据证实信尚奶茶店主观上存在明知或应知侵权故意的情况,信尚奶茶店的合法来源抗辩成立,故判令和立堂赔偿熠汇饮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0万元。
2.金味香公司、高某艳侵害雅全公司“荷花”味精商标权纠纷案
雅全公司是“荷花”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荷花”味精于1971年研制成功后多年来获得多项国家及地方荣誉。
高某艳在2014年因生产、销售假冒“荷花”牌味精被刑事处罚,其于2012年至2015年期间多次申请注册“荷茈”商标均被商标局驳回;其实际控制的金味香公司于2018年成立后大量生产、销售“荷茈”牌味精,并在包装袋上使用“荷茈”标识。上述“荷茈”味精多次因谷氨酸钠项目不合格被行政主管部门查处。
法院认为,金味香公司、高某艳在味精产品上突出使用“荷茈”标识,构成商标侵权,综合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持续时间、后果以及侵权人的主观恶意,应在法定赔偿的范围内从高确定赔偿数额,故判决金味香公司、高某艳立即停止侵权,连带赔偿雅全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32万元。
3.南宁醒醒田螺公司侵害梧州醒醒公司“醒醒田螺”商标权纠纷案
彭某英于2000年注册成立梧州市醒醒田螺店,开始使用“醒醒田螺”标识经营田螺小吃。2014年,彭某英等人出资设立梧州醒醒公司,彭某英同意且授权梧州醒醒公司使用“醒醒田螺”标识申请注册商标。2018年,梧州醒醒公司经核准注册第15078356号“醒醒田螺”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
2020年彭某英与陈某莉(南宁醒醒田螺公司的发起设立人之一)签订《醒醒田螺制作、销售代理协议》,约定陈某莉仅有权使用“醒醒田螺”标识在南宁市范围内制作和销售醒醒田螺。梧州醒醒公司主张南宁醒醒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存在超出合同授权及授权地域范围许可他人使用被诉标识,以及在门店招牌突出使用的“醒醒田螺”图文标识改变了彭某英授权其使用的标识形状之行为,侵害其注册商标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南宁醒醒田螺公司擅自许可他人使用被诉标识且超出地域授权范围许可使用,将商品、服务与商标进行结合,实际上虚构了其与服务所指示的来源的关系,损害了商标指示性功能,盗用和攀附了商标权人的商誉。南宁醒醒公司的行为侵害了梧州醒醒公司的涉案商标权,判决其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梧州醒醒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2万元。(记者 韦薇 通讯员 黄少迪 屈勇强 涂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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