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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查处首例美术作品侵权案件!某文具店因侵犯著作权被罚款3000元

南宁云—南宁新闻网讯(记者 庞丽娜 通讯员 董力嘉 李平平)3月25日,南宁市济南路某文具店交纳了罚款3000元,这是由于该店销售的中性笔上的卡通人物图案侵权,被南宁市新闻出版局查扣并处罚。据悉,这是南宁市查处的首例美术作品侵权案件。

今年1月份,南宁市新闻出版局接相关举报,称济南路某文具店正在销售的某系列水性笔上的卡通人物图案侵犯了举报人的著作权,涉嫌为侵权产品,举报人提交了该图案的《作品登记证书》。据悉,这系列卡通人物图案较为热门,是当前的“网红”作品。

南宁市新闻出版局立即协调南宁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兴宁大队对该文具店进行检查,发现店内摆卖有2盒涉嫌侵权的某系列按动中性笔,店家未能提供该产品销售的《授权证明书》等材料,同时,通过进一步查看店铺销售电脑的库存记录,发现该文具店位于另一商场的仓库尚有54盒在售,执法人员马上到该仓库进行检查及取证。由于该文具店存在涉嫌销售侵权产品行为,执法人员立即要求停止销售侵权产品行为,并对56盒(共计336支)涉嫌侵权产品进行暂扣,并立案调查。该店家称,这批笔是店员从外地进货回来的,当时也不懂会涉及到侵权问题,当时见款式新颖就进货回来卖看看。执法人员对该店有关人员进行了《著作权法》宣传教育。

由于该店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依据《著作权法》,南宁市新闻出版局对该店作出了警告、没收该系列按动中性笔336支、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该店家表示以后会吸取教训,进货时多注意,避免侵权行为。

南宁市新闻出版局局长李德山表示,今年将加强对南宁市《著作权法》宣传教育,提升市民版权保护意识,加大对侵犯著作权的违法行为执法力度,广大商家要合法合规经营,避免类似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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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民事责任;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编辑:覃凤妮

责任编辑:唐秋艳

值班编审:汤洁葵

关键词: 违法经营 侵权产品 侵权行为

责任编辑:Rex_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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