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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市场监管系统公布2021年度十大消费维权典型案例

南宁云——南宁新闻网讯(记者 唐秋艳 通讯员 李天波)3月15日,南宁市市场监管系统公布2021年度十大消费维权典型案例,旨在引导消费者理性维权、依法维权,提醒经营者规范经营、诚信经营,共同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共促消费公平,营造安全放心便捷的消费环境。

案例一:广西名匠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案

2020年6月,南宁市市场监管局公平交易稽查局根据桂林市市场监管局《案件移送函》,对广西名匠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进行调查时发现,该公司和其桂林分公司均有为了推销装修业务,未经消费者同意,非法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的行为,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对当事人进行如下处罚:1.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2.罚款人民币100000元。

案例二:南宁市宾阳县全顺公共汽车交通有限公司不执行政府定价收费案

2021年1月20日,宾阳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南宁市宾阳县全顺公共汽车交通有限公司所属的106路公交车进行价格监督检查。发现106路公交车一共16辆车内张贴的收费价格表标注:芦圩至武陵5元,实际收费也按5元收取,高于宾阳县价格主管部门定价3元的规定标准。经查实,当事人16辆106路公交车自2019年9月1日起至今一直是按照5元票价标准进行收费。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价格法》第三十九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十八条及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十四条、《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价格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9万元。

案例三:李隽铭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和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案

根据专项整治要求,南宁市市场监管局质量安全稽查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李隽铭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有涉嫌销售产品质量不合格电动自行车和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行为。经查实,当事人李隽铭存在无照经营、销售产品质量不合格电动自行车、加装蓄电池等违法行为。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和《南宁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1.停止无照经营行为;2. 停止销售产品质量不合格电动自行车行为;3.停止非法改装(加装蓄电池)电动自行车和销售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行为,并将7辆改装电动自行车恢复出厂原样。并对当事人做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无照经营违法所得1958元,并处3000元罚款;2.没收产品质量不合格电动自行车12辆,并处违法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货值金额38988元的2.4倍罚款93571.2元;3.处非法改装7辆电动自行车每辆1000元罚款,共计7000元。罚没款共计10.55万元。

案例四:南宁桂尔贸易有限责任公司骗取消费者价款不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案

南宁市市场监管局专业市场分局在处理消费者与南宁桂尔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的消费纠纷时,发现南宁桂尔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有涉嫌骗取消费者价款而不按照约定提供商品的行为。经查实,南宁桂尔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与消费者签订了共计299022元的皇派品牌产品的皇派门窗销售合同,但实际销售安装中部分商品是以非皇派门窗代替皇派门窗。当事人违法行为属于骗取消费者价款而不按照约定提供商品的行为。根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五条、《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四条、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责令改正;2.没收违法所得59752.24元;3.并处违法所得59752.24元一倍的罚款;罚没款共计119504.48元。

案例五:广西牛壹牛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案

2021年8月18日,南宁市市场监管局公平交易稽查局执法人员根据自治区市场监管局转来的《案件交办通知书》,依法对广西牛壹牛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现场发现该公司在淘宝平台经营的“唯壹店铺”存在被淘宝判定为“虚假交易”的违规处理信息。经查,该公司2020年8月通过“好评符”平台为其在淘宝平台运营的“唯壹店铺”的主营商品进行刷单,并对商品进行虚假评价。截止至检查当日,该公司向“好评符”平台累计充值3200元,其经营的“唯壹店铺”被淘宝判定为“虚假交易”的违规记录共1373条。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相关规定。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上述虚假交易的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处10000元罚款。

案例六:马山县白山镇亿维康经营部虚假宣传案

2021年10月20日,马山县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对马山县白山镇亿维康经营部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宣称其销售的亿维康多功能光波仪〔AK-BD10(波动仪)﹞具有能疏通经络,平衡五脏六腑,使人身体达到平衡健康的功能;对头痛、头晕、失眠多梦、排便不畅、胸闷气短、腰腿疼痛等问题具有调理作用。但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功能的证明材料。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规定,构成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行政处罚:罚款12000元。

案例七:广西深服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价格欺诈案

2020年12月25日,青秀区市场监管局接到投诉,反映其在广西深服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购买了一台电脑,付款成功后,商家以无货和报错价格为由,要求消费者加价后方能提供电脑。经查实,当事人利用虚假价格诱骗消费者交易,交易后未按约定提供商品,侵害了消费者权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价格法》第十四条规定,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做如下处理:1.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2.对当事人处以20000元罚款。

案例八:南宁市兴宁区雪婷美美容店经营标签不合格化妆品案

2021年8月17日,兴宁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依法对南宁市兴宁区雪婷美美容店进行检查。经查实,当事人经营标签不合格化妆品,店内提供的服务部分未明码标价,宣传卡片内容合同违法。依据《价格法》《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有关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没收违法经营的化妆品29瓶;没收违法所得200元;罚没款共计人民币75200元。

案例九:奥迪汽车质量纠纷调解案

2021年6月,南宁市市场监管局12315中心接到投诉,投诉人称在广西钜荣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花费23.88万元购买的一辆一汽奥迪汽车反复出现失火、发动机故障灯亮、车辆抖动、启停键失效等情况,先后维修多次但一直没有彻底解决,商家也未对消费者的退换车诉求做出正面回应。12315中心调解人员接到投诉后,通过调阅大量原始资料调查询问,交叉核实科学论证,发现商家未履行相应的三包责任。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的规定,12315中心组织双方进行调解,督促商家履行相应的三包责任,最终双方达成协议:商家同意退车、退款并赔偿共计24.2万元。

案例十:手机烧伤调解案

2021年良庆区市场监管局接到投诉,投诉人称其2019年5月29日在南宁市正格通讯设备经营部购买一台价值1500元的手机,2021年5月4日,手机放在左侧裤袋里突然冒烟,烧伤投诉人左大腿,花去治疗费用近一万元,商家以投诉人买的手机已使用两年,中间或有维修等情况才导致手机冒烟为由拒绝赔偿。执法人员到南宁市正格通讯设备经营部进行调查核实并确认了责任核心点,在向商家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并组织双方调解后,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南宁市正格通讯设备经营部赔偿7000元医药费,同时给投诉人更换了一台新的价值1500元的手机。

编辑:罗宁

责任编辑:黄登

值班编审:卢超

关键词: 电动自行车 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

责任编辑:Rex_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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