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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预付式消费不能仅有“后悔权” 还需配套更多措施

关键还是要对商家预收费的权利作出限制,设置“冷静期”赋予消费者后悔权只是一个方面,还需要配套更多的措施。

正在公开征求意见的 《北京市休闲健身行业预付费服务交易合同》拟规定,办理健身卡后可以有7天冷静期,冷静期内未开卡使用,消费者可无条件解除合同,商家要于15个工作日内一次返还全部预付费用。

针对预付式消费乱象,国内部分地区提出了“冷静期”规则,赋予消费者适当的后悔权,一定程度上强化了对经营者的制约。不过,理地看,所谓的“后悔权”主要还是针对冲动消费,以及保证消费者交易知情权、选择权的制度设计。一些消费者受到商家的营销诱惑,一时冲动签订合同并预付大额的资金。对这部分消费者来说,7天的冷静期可以让他们更加冷静地审视自己的需求和能力,是否接受这份预付式消费服务。但对更多的消费者来说,他们可能确实有相应的消费需求,也愿意接受预付式消费服务,真正困扰他们的不是没有“7天冷静期”,而是如何保障经营者能在合同约定的服务周期内,保质保量地提供服务。

预付式消费常见的侵权现象,一是收费了不能提供营销推介时承诺的服务,或者是提供不了符合消费者预期的、有质量的服务;二是中止合同后退费难,究其原因,预付式消费的形式是先收费后服务,经营者和消费者处于不等的地位,经营者掌握主动权,加剧了合同失信的风险,甚至可能出现经营者恶意卷款跑路的现象。

从规范服务合同的角度来规范预付式消费,关键还是要对商家预收费的权利作出限制。设置 “冷静期”赋予消费者后悔权只是一个方面,还需要配套更多的措施。如限制经营者收费的额度,规定预付收费不得超过多少金额;规定预付式消费所提供的服务周期,防止因为收得多、预收的时间长,商家觊觎不菲的资金形成的恶意失信风险;或者限制收费方式,如实行预收费第三方管理,未实行预收费第三方管理的经营者只能向消费者收取适当押金作为构成服务合同的条件。

如此,通过限制商家消费规则制订的权利,让消费者在接受服务过程中具有维护公消费的条件。在此基础上,规范与细化行业预收费服务合同,明确诸如合同中止、费用处理等商家与消费者的权利义务,规范服务的供给与消费,才可能对预付式消费真正起到约束作用。

关键词: 预付 消费 后悔权

责任编辑:Rex_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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