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1日消息,据天眼查公开信息显示,3月11日,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与陈太荣等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公布,案号为(2019)京0108民初50843号,审理法院为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原告为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快手公司),被告为陈太荣、珠海迭影谷岸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迭影谷岸公司)。
该判决书显示,原告快手公司发现,网聚代刷网和网聚代刷平台App上提供有针对快手公司平台用户的虚假增加粉丝数量、视频播放量、点赞量及评论数量的付费服务,导致快手App中存在大量虚假访问、点击等数据,破坏了快手公司平台数据的真实性,严重影响快手公司做出正常经营决策并损害了快手公司享有的合法商业利益,构成不正当竞争。陈太荣独资经营的海南网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网聚公司)系涉案网站的备案主体,迭影谷岸公司系涉案网站付费服务的收款方,二被告应就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故诉至法院。
被告陈太荣辩称,1.涉案App并非网聚公司所运营;2.网聚公司未实施虚假刷量行为;3.网聚公司并未获得巨额收益,不同意快手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被告被诉行为帮助快手用户对其作品的播放量、点赞量及评论次数等进行虚假宣传,易误导相关公众,并影响了快手平台上数据的真实性。故上述行为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二款所规制的行为,网聚公司和迭影谷岸公司应当对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本案裁判结果为,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陈太荣、被告珠海迭影谷岸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赔偿原告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80000元及合理开支5000元;驳回原告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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