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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百事通!最高法:持续关注电子商务领域新情况新问题,适时出台网络消费司法解释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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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持续关注电子商务领域新情况新问题,适时出台网络消费司法解释二

工人日报-中工网记者 卢越

数字经济快速发展影响了人们的生产生活,但也带来了全新的法律问题。中宣部7月12日举行“中国这十年”系列主题新闻发布会,聚焦新时代人民法院工作举措与成效。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二级大法官贺小荣在会上介绍,人民法院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促进网络经济健康发展,将适时出台网络消费司法解释二,积极回应社会关切。

近年来,伴随着我国互联网产业的迅速发展,涉电子商务领域的纠纷也快速增长。人民法院始终坚持鼓励与规范并重,依法审理各类涉及电子商务领域的案件。2022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司法解释发布以后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强烈反响,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网络消费领域相关问题,在这个司法解释中都作出了回应。

“‘签收商品即认可商品质量合格’,这是我们经常见到的格式条款;还有就是‘经营者享有单方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类似这样的格式条款,在网络消费中经常看到。”贺小荣说,“我们按照民法典规定精神,格式条款由销售者制定提供的,如果减轻自己应该承担的责任,加重消费者的责任,这种格式条款依法认定无效。”

“关于网络消费欺诈。明确了电子商务经营者与他人签订的以虚构交易、虚构点击量、编造用户评价这种方式进行虚假宣传的合同,应当依法认定无效。”贺小荣说。

贺小荣介绍,关于网络消费不规范促销,规定了奖品、赠品、换购商品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不得以奖品、赠品属于免费提供,或者说商品属于换购为由主张免责。

“关于直播营销问题。分别规定了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自营责任,不能提供直播间运营者真实信息和有效联系方式时候的先付责任,也就是先行赔付的责任。对于销售食品直播间经营资质审核义务的责任。”贺小荣介绍,“另外,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直播间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时的连带责任。”关于外卖餐饮,对网络餐饮服务平台经营者未经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等法定义务责任,以及委托加工情形下的权利义务等作出明确规定。

贺小荣说,下一步,最高法一方面要持续关注电子商务领域案件审理中的新情况新问题,适时出台网络消费司法解释二,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让群众买得放心、用得安心,为我国电子商务的持续健康发展保驾护航。另一方面,将主动适应电子商务的发展需求,准确适用在线诉讼规则、在线调解规则,推动完善电子认证等数字应用基础设施,尊重和保障当事人对诉讼模式的选择权和程序利益的处分权,提升在线电子商务纠纷化解的质效。

关键词: 电子商务 司法解释 格式条款

责任编辑:Rex_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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