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度过“天雷滚滚”、经营惨淡的2018年后,证券公司在2019年实现“翻身”。中证协数据显示,133家券商2019年度(未经审计)实现营收3604.83亿元,净利润1230.95亿元,120家实现盈利。
从各主营业务看,2019年证券公司实现代理买卖证券业务净收入(含席位租赁)787.63亿元、财务顾问业务净收入105.21亿元、投资咨询业务净收入37.84亿元、资产管理业务净收入275.16亿元、证券投资收益(含公允价值变动)1,221.60亿元、利息净收入463.66亿元。其中,证券承销与保荐业务实现净收入377.44亿元,较2018年增长46.03%。值得注意的,在IPO业务向头部券商聚集、分化态势未改之际,券商“荐而不保”的情况也受到格外关注。
IPO业务向头部券商聚集态势未改
数据显示,2019年共有51家券商承销保荐232家企业成功上市,募集资金合计2499.56亿元,同比增长81.73%;券商实现IPO承销及保荐收入合计110.89亿元,同比增长101.14%。
以IPO保荐数量计,中信证券、中信建投和中金公司位列三甲,分别为28家、22家和18家。广发证券(15家)、国信证券(13家)、招商证券(12家)、国泰君安(9家)、东兴证券(9家)、长江证券(8家)、中泰证券(7家)、民生证券(7家)和华泰联合(6家)、安信证券(6家)则分列第四至第十位。另外,有54家券商未有斩获,当年IPO项目颗粒无收。
以IPO保荐收入计,中信证券、中金公司和中信建投包揽前三,分别实现收入14.3亿、12.8亿和8.68亿元。招商证券(6.93亿)、广发证券(6.42亿)、国信证券(6.19亿)、国泰君安(4.5亿)、东兴证券(4.41亿)、长江证券(4.29亿)和华泰联合(4.07亿)则居于第四至第十位。此10家券商实现IPO保荐收入72.59亿元,占到行业总收入的65.46%。
关于IPO项目向头部券商聚集的现象,东北证券战略规划部高级研究员杨丰强对中国网财经记者表示,当前市场出现分化原因有二:一是投行业务总体增速下降,使得市场竞争更加白热化,大型券商凭借客户资源优势和价格竞争在市场上获取更大份额;二是IPO业务专业化程度上升,从过去的律师化、会计师化的同质化竞争转向专业能力的竞争,大型券商凭借规模优势,通过平台化实现专业化分工,竞争优势越发明显。当前市场IPO承销保荐业务的分化正是市场走向成熟和专业化程度提升的表现。
科创板开板加剧分化态势
值得注意的是,2019年科创板的开板也为券商IPO业务形成较大的增量,并进一步加剧了分化态势。数据显示,2019年共有34家券商参与科创板公司上市的承销保荐工作。
以保荐数量计,中信建投以独立保荐8起、联合保荐2起IPO项目居于榜首,中信证券以独立保荐6起、联合保荐4起居于次席,国信证券、中金公司和国泰君安分别保荐有7起、7起和6起科创板IPO项目。
以保荐收入计,剔除未显示联合主承销分配比例的公司后,中信建投与中信证券分别以4.78亿和4.08亿元分居前两位,另外,国信证券、中金公司、民生证券、安信证券和华泰联合证券等科创板保荐收入也超过1亿元。
杨丰强表示,科创板的开板和注册制的推行,使得IPO业务的市场化程度进一步提升,IPO业务的开展也对券商的研究、定价、销售和投资能力都提出了更高要求,综合实力强大的大型券商竞争优势进一步凸显,也将进一步加剧IPO承销保荐业务的分化现象。
至于中小券商如何应对IPO业务的分化态势,苏宁金融研究院特约研究员何南野表示,类比欧美,随着券商行业的发展,资源向头部券商集中的情况是大的趋势。面对此趋势,中小券商可以加快股权结构的调整,引入更有实力的股东;利用市场融资政策,加快资本实力的补充;重点发力某一细分业务,突出特色,突出优势,并顺势与头部券商进行股权和业务上的大力合作。
“荐而不保”成行业顽疾
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丁建亮律师介绍称,券商“荐而不保”的现象一直是困扰我国资本市场的顽疾之一。券商业务竞争激烈、违法成本低以及职业化程度仍有待提高等因素导致此现象禁而不绝。
3月23日,天圣制药发布公告,称公司犯单位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380万元;控股股东及实控人刘群犯单位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挪用资金罪和虚假诉讼罪等,判处19年有期徒刑,判处罚金200万元,没收财产800万元。
资料显示,天圣制药2017年5月登陆深交所,次年4月起,公司控股股东及实控人刘群、原总经理李洪、原副总经理李忠、原副总经理王永红等先后被有关部门留置或刑拘。2019年4月,上市不满两年的天圣制药被ST。而其保荐券商华西证券则被质疑未勤勉尽责,若天圣制药被认定欺诈上市,华西证券作为中介机构也难逃处罚。
据了解,新修订的《证券法》已于上月1日起实施。丁建亮律师表示,新修订的《证券法》加大了对上市造假的处罚力度,提高处罚金额,一定程度上可以对违法保荐等行为产生震慑作用;不过,其规定具体执法尺度如何,仍有待检验。
丁建亮律师还表示,《证券法》对证券服务机构归责规定的是过错推定原则,即文件存在虚假记载等情形给他人造成损失的,证券服务机构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证券服务机构要免责须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即勤勉尽责、已进行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在具体案例中,需要结合具体情况和各方职责逐一甄别相关资料保荐人是否进行了有效地核查。因此,涉及欺诈发行的案例,包括保荐人在内的证券服务机构自身存在不规范操作的可能性较大。保荐人要保存好核查和验证资料、工作底稿,一旦被问题企业可能拖下水的,能够通过相应的过程资料自证清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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