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日,金花股份(600080)发布《关于股票交易实施其他风险警示暨公司股票停牌的提示性公告》,称公司控股股东金花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简称:金花投资)未在一个月内解决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存单质押问题,公司股票于6月1日停牌1天,自6月2日起实施其他风险警示,股票简称由“金花股份”变更为“ST金花”,股价的日涨跌幅限制由10%调整为5%。
记者查询公司公告发现:今年4月30日金花股份公告称,2019年,金花投资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和存单质押余额共计逾1.7亿元未收回。金花投资承诺将通过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的方式,以变现的资金在2020年6月30日之前,全额归还占用公司的资金,以及支付完毕资金占用费。
然而,5月21日金花股份称,金花投资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37.82%的股份将被司法拍卖。5月28日金花股份再次公告,金花投资所持有的剩余62.18%的股份也被司法冻结。至此,金花投资转让股份归还占用的公司资金的承诺全部落空,5月30日证监会已对公司启动立案调查程序。二级市场上,自从金花股份自爆资金占用以来,股价跌幅超过20%,实施风险警示之后,近4万户股东损失还将扩大,如何维权成为焦点。
对此,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证券团队杨泉军律师认为:根据最高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第二十条规定,上市公司的违法行为,被首次公开披露之后,因为股价下跌遭受损失的投资者,可以要求上市公司赔偿其投资损失。据此,在2020年4月29日收盘时持有金花股份的投资者,均可咨询律师,或者等待证监会做出处罚之后,自行向法院起诉,要求金花股份赔偿投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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