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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广告代言人在推荐商品之前需要使用过

据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消息,近日,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商业广告代言活动合规指引》(以下简称《指引》)。

《指引》提出,广告代言人在推荐、证明之前,需要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广告代言人要确认所使用的商品或所接受的服务与广告相一致,并建议保存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书面记录,作为以后确认履行相关法律义务的证明。广告代言人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应当采用一般消费者认同的习惯和方式。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过程中,广告代言人如果发现或者怀疑商品、服务涉嫌假冒伪劣的,要及时了解有关情况,必要时可拒绝代言,并报告有关部门。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截图

关键词: 商品 广告 代言 使用 消费

责任编辑:Rex_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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