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裁判文书网一则公告显示,国电能源一总监因旷工13天被解除劳动合同。该名总监随后起诉要求国电能源支付补偿金和完成项目的绩效奖金330余万元,最终法院判决不足百万。
2016年11月16日,钱某以分布式区域开发总监于入职国电能源。国电能源与钱某签订了起止期限为2016年11月16日至2019年11月15日的劳动合同,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工作岗位工作地点和绩效工资的考核办法,其中还约定了若钱某有“连续旷工3天,1年内累计旷工7天以上的”情形的,国电能源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016年11月28日,国电能源下发的分布式光伏项目投资开发奖励方案的通知规定:外部合作方投资开发的奖励方案为:委托第三方锁定屋顶资源的咨询服务费封顶标准为:面积30000平方米以上,供电模式为自发自用、余电上网的,0.08元/瓦;委托第三方锁定屋顶资源的咨询服务费支付节点如下:锁定屋顶支付到30%,全容并网支付到60%,足额收取阅电费及补助支付到90%,并网一年后支付到100%。上述通知的有效期为2017年6月30日。
2016年底,国电能源的相关负责人签字确认了负责人为钱某的2016年分布式项目开发奖金计提明细,该明细中记载了9个外部合作方投资开发项目,合计项目提成62.1万元。国电能源一直未向钱某支付上述项目开发奖金。
2018年1月15日,国电能源与某电力能源公司因前述所涉的9个项目引发的纠纷发生诉讼,双方在诉讼过程中均表示上述项目中仅有2项已经完成,其余项目未实际完成安装;双方就上述争议所引发的诉讼案件尚未最终完结。
2018年3月13日,钱某以外部合作方投资开发的方式开发了中车长江公司武汉园区光伏发电项目,并与有关单位签订了能源管理合同。国电能源也未向钱某支付上述项目的奖金。钱某主张,其应获得上述项目的项目开发奖金为75万元;而国电能源主张钱某不应获得上述项目的项目奖金。
2018年4月13日,在钱某的要求下,国电能源通过微信向钱某发送了有关员工业绩指标、开发模式及奖励标准和奖金计发标准的表格。2018年7月24日,国电能源向钱某送达离职办理告知书,以钱某“自2018年6月1日至7月24日,已连续13日通报旷工”为由与钱某解除劳动合同。同时,2018年5月1日至2018年7月24日期间国电能源未向钱某支付工资,但为却缴纳了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钱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劳动关系并支付2016年11月15日至2018年7月24日期间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33万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6万元;2018年5月至2018年7月期间的工资4.5万元; 2016年11月至2018年7月期间的项目开发奖金282万元和报销款1.97万元; 2016年11月15日至2018年7月24日期间的未休年休假工资4.14万元;共计331.61万元
劳动仲裁庭审过程中,国电能源明确表示同意给予钱某享受“2016年1天、2017年10天、2018年折算5.5天”的年休假。
2019年5月23日,仲裁委裁决确认钱某与国电能源在2016年11月16日至2018年7月24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国电能源向钱某支付2018年5月至2018年7月期间的工资1.12万元; 2016年11月至2018年7月期间的项目开发奖金282万元和报销款1.97万元; 2016年11月15日至2018年7月24日期间的未休年休假工资9655.17元,共计286.06万元双方对裁决中关于赔偿金、奖金和出勤情况仍然存在争议,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国电能源应按照上述七个项目达到了锁定屋顶阶段的标准向钱某支付30%的项目开发奖金,但并未达到获取中车长江公司武汉园区光伏发电项目的项目开发的奖金。法院还认定钱某在上述打卡异常所涉时间构成旷工,因此国电能源与钱某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依法判决,国电能源与钱某在2016年11月16日至2018年7月24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国电能源向钱某支付2016年11月至2018年7月期间的报销款1.97万元;2018年5月至2018年7月期间的工资1.12万元;2016年的项目开发奖金87.72万元;2016年11月16日至2018年7月24日期间的未休年休假工资2.21万元,共计93.0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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