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8日晚,各界高度期待的央企层面混改“操作指南”——《中央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操作指引》(下称“操作指引”)通过国资委网站正式对外公布。该文件明确,中央企业所属各级子企业通过产权转让、增资扩股、首发上市(IPO)、上市公司资产重组等方式,引入非公有资本、集体资本实施混合所有制改革,相关工作参考本操作指引。
近期,混合所有制改革领域新闻不断:10月18日,“中央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项目专场推介会”在北京召开。在此次推介会上,共有274个中央企业混改项目集中亮相,拟引入社会资本规模超2000亿元。
员工持股总量不高于30%
记者注意到,当前,各级国企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已成“星火燎原”之势:前不久在,第三届中国企业改革发展论坛上发布的《中央企业高质量发展报告》披露,2013~2017年,民营资本通过各种形式参与中央企业混改,投资金额超过1.1万亿元。2018年,中央企业集团及各层级子企业混合所有制企业户数已超70%。
对于在推进混改已取得关键性成果的时期,出台这一操作指引的意义,中国企业研究院执行院长李锦分析称,从第一批试点以来,央企、国企混合所有制改革由点到面,使企业的运行机制得到了改造,员工的积极性焕发,对高质量的发展起到了有益的推动作用,产生了一批好的典型。未来随着混改进程的深化,市场化机制改革、员工中长期激励机制等方面焦点陆续浮现。这确实需要政策指引,也需要好的典型引路。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此次公布的操作指引用了很大的篇幅,对混改企业的激励机制作了明确规范。操作指引提及,鼓励混合所有制企业综合运用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等中长期激励政策,探索超额利润分享、项目跟投、虚拟股权等中长期激励方式。
而具体来看,根据操作指引,在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方面,该文件要求员工持股企业应当具备多项条件,包括:主业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商业类企业;股权结构合理,非公有资本股东所持股份应达到一定比例,公司董事会中有非公有资本股东推荐的董事等。
操作指引还要求:“员工持股总量原则上不高于公司总股本的30%,单一员工持股比例原则上不高于公司总股本的1%。”这一规定与2016年印发的《关于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意见》的有关内容保持一致。
发挥非公有资本股东积极作用
本月3日,国务院国资委党委书记、主任郝鹏在山东济南召开的第三届中国企业改革发展论坛上明确表示,混合所有制改革要更加突出转换经营机制,探索建立有别于国有独资和全资企业的管控模式。
而记者注意到,在此次发布的操作指引中,就明确了混合所有制企业公司的治理和管控方式。文件要求,中央企业要科学合理界定与混合所有制企业的权责边界,避免“行政化”“机关化”管控,加快实现从“控制”到“配置”的转变。国有股东要在现代企业制度框架下按照市场化规则,以股东角色和身份参与企业决策和经营管理,不干预企业日常经营。
同时,文件还明确,要充分发挥非公有资本股东的积极作用,依法确定非公有资本股东提名和委派董事、监事的规则,建立各方参与、有效制衡的董事会,促进非公有资本股东代表能够有效参与公司治理。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此次的操作指引还特别提及,符合国家战略、拥有关键核心技术、科技创新能力突出、主要依靠核心技术开展生产经营、具有稳定商业模式、市场认可度高、社会形象良好、具有较强成长性的企业,可积极申请在科创板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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