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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保监会下发消费贷款规范 超30万元的要收集消费凭证

个人消费贷款和信用卡业务在快速发展的过程中,出现了偏离消费本质、用途管控弱化、多头授信普遍等问题,尤其是资金违规进入股市、房市等问题。

日前,第一财经记者获得中国银保监会浙江监管局下发的《中国银保监会浙江监管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个人消费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称“213号文”)称,要求各银行机构要按照“金额越大、管控越严”的原则建立差异化贷后用途管控机制,累计用款超过30万元的要严格收集消费用途凭证,并且不得办理用于生产经营、投资等非消费领域的信用卡等。

“目前各类机构开展消费金融业务的信用风险总体偏高,不良贷款率处于较高水平。”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副主任曾刚表示,信用风险主要来自三个方面:长尾客户增多,包括年轻客户群体、低收入群体等;信用增级方式弱化;部分机构将业务发展重心放在客户引流及转化上,急于做大规模和流量而忽略风险控制。

建立差异化贷后用途管控机制

213号文要求,浙江各银行机构要建立差异化贷后用途管控机制,累计用款超过5万元的,要在账户分析、人工排查等方面提高跟踪强度;累计用款超过30万元的,要严格收集消费用途凭证;累计用款超过100万元的,原则上要实地核验消费用途。

另外,各银行不得简单以30万元为线批量划定和简单执行受托支付标准,可事先确定交易对象且具备非现金结算条件的均须采取受托支付,采取自主支付提款须累加计算。对含有地产、置业、财富管理、互联网金融等敏感流向实行自动监测预警,借款人继续转账的须逐户排查,确认违规用款的须提前收回贷款。各法人机构要尽快启动系统改造工作,各分支机构要积极争取总行支持,原则上要于2019年底前完成相关系统改造。

“个人消费信贷资金违规进入楼市、股市,放大居民部门杠杆,影响房地产调控效果和资本市场健康发展,应坚决堵住各种漏洞。商业银行和消费金融公司应将消费贷款发放时限控制在5年以下,并要求客户提供用途证明。”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特聘研究员、中关村互联网金融研究院首席研究员董希淼对第一财经记者表示。

董希淼称,对30万元以上的消费贷款执行“受托支付”规定,将贷款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减少被挪用的风险。

董希淼同时表示,严防消费贷款进入楼市、股市,不能只盯着商业银行和消费金融公司,不少网贷平台对资金流向缺乏监控,进入楼市、股市的比例可能更高。要加大对各类互联网平台的清理和整顿,对其提供的借贷业务,在借贷用途、资金流向等方面加强监测。

不得办理非消费领域的信用卡

在信用卡业务方面,213号文要求浙江各银行机构严格遵循信用卡业务消费定位,不得办理用于生产经营、投资等非消费领域的信用卡(服务“三农”的信用卡除外),加快清理整改存量违规业务。

同时,要合理审慎设定预借现金授信额度,原则上不得超过非预借现金业务授信额度。严格专项分期用途管控和交易监测,规范与中介机构合作行为,切实防止套现行为。新增信用卡业务产品种类、增加信用卡业务功能等须按要求向监管部门报告。

董希淼称,对商业银行来说,在信用卡业务跑马圈地的时候,一定要做好风险防控工作。特别是要合理核定信用卡额度,尽量减少多头授信,严控过度授信,从源头上减少过度透支的可能性。比如,银行应严格落实“刚性扣减”要求,在给信用卡持卡人授信额度时,必须扣除在其他银行已获得的额度。

“无论对传统金融机构还是互联网平台而言,对信贷资金流向、用途的监控都是一个老大难问题。应修改相关制度办法,将虚构贷款用途、挪用信贷资金的行为纳入征信系统,提高借款人违规成本。同时,对金额较小(如3万元及以下)的消费信贷,在借款用途、资金流向等方面实行豁免,或采取简化措施,提高监管效率,降低合规成本,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促进消费金融健康发展。”董希淼。

关键词: 银保监会 消费贷款规范 凭证

责任编辑:Rex_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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